一、事項名稱
勞務派遣經營許可
二、設定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七條;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(人社部令第19號)全文。
三、申請條件
-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;
-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;
- 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;
- 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四、辦理機構
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五、辦理地點
北京市東城區政務服務中心(具體地址以實際為準)綜合窗口
六、辦理時間
工作日 上午9:0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(法定節假日除外)
七、申請材料
-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(原件1份);
- 營業執照或者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(復印件1份,查驗原件);
- 公司章程(復印件1份,查驗原件);
- 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(原件1份);
- 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(自有場所提供產權證明,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和產權證明)(復印件1份,查驗原件);
- 辦公設施設備、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(原件1份);
-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查驗原件);
-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(包括勞動合同、勞動報酬、社會保險、工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);
- 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。
八、辦理流程
- 申請:申請人向東城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;
- 受理: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,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,出具受理通知書;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;
- 審查: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,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;
- 決定: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;不符合條件的,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;
- 發證: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,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》并通知申請人領取;
- 送達: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許可證或選擇郵寄送達。
九、辦理時限
法定時限:20個工作日(不含現場核查時間);
承諾時限:以實際承諾為準。
十、收費標準及依據
不收費。
十一、許可證有效期
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》有效期為3年。有效期屆滿,需要延續的,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。
十二、年報要求
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。
十三、聯系方式
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電話:(010)xxxxxxxx
十四、辦理結果
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》
十五、注意事項
- 申請材料應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,并按順序裝訂;
- 提交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;
- 驗資報告應由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;
- 經營場所應為非住宅用房,且面積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;
-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應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及《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的規定;
- 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
六、咨詢渠道
申請人可通過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、政務服務熱線(010)12333或到東城區政務服務中心現場咨詢。
注:以上流程以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行規定為準,具體申請材料和審批要求可能會有調整,建議申請前致電確認或登錄官方網站查詢最新規定。